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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欧洲冠军联赛: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团委   发布时间:2024-06-28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欧洲冠军联赛:社团管理,发挥欧洲冠军联赛:社团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欧洲冠军联赛: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欧洲冠军联赛: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社团活动指导中心,是学院欧洲冠军联赛:社团自我管理机构,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欧洲冠军联赛:社团的成立、变更、注册、注销或解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欧洲冠军联赛: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欧洲冠军联赛: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四条学院支持和鼓励社团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社团活动,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全面提高欧洲冠军联赛:综合素质服务。

第五条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学院禁止非法组织活动,禁止出版非法刊物。一切社团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成立与注册

第七条社团可由院及各系欧洲冠军联赛:组织或个人发起、组建,本院欧洲冠军联赛:均可申请加入。学院社团不得吸收院外人员为会员,特殊情况参照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章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成员总数在10人以上。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团,由发起人向社团活动指导中心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成立申请书、发起人个人简介、章程草案。

第十条社团活动指导中心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社团成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及发起人的思想、素质、能力等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成立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社团活动指导中心批准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负责人,并到社团活动指导中心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对批准成立的社团进行登记、备案,并由社团指导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已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后二周内到社团活动指导中心注册登记。逾期不注册的,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社团应当从学院教职员工中聘请一名指导老师。

第三章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社团经费来源:

(一)学院用于社团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团从成员中收取的一定数额的会费;

(三)社会团体的捐赠和资助。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得到社团活动指导中心的批准。所有社团不得擅自收取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费,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学习班或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社团经费要账目清晰,定期向会员公开;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方式使用。社团应当向学院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成员公开。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经费。任何个人不得以社团或以社团组织活动名义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 组织建立与活动开展

第十八条社团应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应当经过民主程序选举后报社团活动指导中心批准。社团实行社长负责制。社团负责人对社团成员负责,受社团成员监督,并定期向学院团委、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社团不得从事与其章程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每个社团每个学期至少组织两个以上较大规模的活动。社团组织的大型活动和校外活动须事先征得社团活动指导中心的同意。活动结束后,据实填写社团活动记录,并交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存档。

第二十一条社团必须按时向社团活动指导中心上交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时上报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团委的职责

(一)负责对社团的成立、变更、注册、注销或解散进行审批和登记;

(二)对社团进行年度考核;

(三)对优秀社团和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社团指导中心的职责

(一)对社团成立申请、成立、变更、注册、注销或解散等事项的初步审查及管理;

(二)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社团章程、注册登记表、活动登记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社团材料的存档;

(三)负责社团年度考核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五)对社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警告和制止。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社团的名称及其它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社团活动指导中心递交变更申请书,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后须重新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社团修改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社团活动指导中心核准。

第二十六条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审查同意后,向学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社团在完成财务清理工作后,方可到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准予注销的,由学院团委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社团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活动内容不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予以注销并解散该社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社团活动内容如果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宣布解散该社团。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而私自成立的社团开展活动,学院团委、社团活动指导中心有权制止并将其解散,学院将按校规校纪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每学期末,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在各社团自评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和初评,评出“优秀社团”若干个、“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报学院团委审核后,学校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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