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育部欧洲冠军联赛: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欧洲冠军联赛: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欧洲冠军联赛: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学会、协会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教研(教改)项目,学校设立的校级科研计划项目、教研(教改)项目,以及其他经学校认定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合规合法使用。
第四条 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监管等方面各负其责、协同合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具体环节负责。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各级各类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方面的组织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规范使用经费。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涉及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部门对本部门承担的项目负管理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联合开展科学研究。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由教务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组织。非我校统一组织申报的学会、协会项目及参与外单位项目申报应在申报前到教务科研处审核备案。未在教务科研处备案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聘、评优中不予认可。
第十条 教务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要求,组织学校教学与学术委员会或校外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经学校审批后择优上报。
第十一条 与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在申报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报教务科研处审批。联合申报协议要明确双方责任、权利、经费比例、成果归属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组应严格按照任务书(教研教改项目按申报书)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确需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相应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教务科研处审核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原则上由该项目组成员接替。确有特殊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可从该项目组以外产生,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审核批准后,上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并在教务科研处备案。
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时,应及时办理项目交接手续,一般不得将项目带出学校。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岗、离校或出国半年以上,应指定项目临时负责人或联系人,并书面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教务科研处组织项目组及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五章 项目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
第十七条 项目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科研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相关要求,在接到立项通知后1 个月内按照主管单位要求撰写开题报告,做好开题准备。
第十九条 开题程序
1.项目负责人采用PPT 作开题汇报。
2.项目组聘请3-5 名校内外专家对课题(项目)研究提出修改建议。
3.会后项目组参考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
第二十条 在项目研究中期,根据各类项目中期管理要求,教务科研处于每年定期组织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具体中期检查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并提交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一条 若中期检查时项目研究没有达到预定阶段性成果,或项目没有开展实质性研究,则视为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由教务科研处通报中期检查结果并督促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结题要求,提交结题验收材料、佐证材料,采用通讯鉴定、现场鉴定或项目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有效方式结题。
第二十三条 不能按计划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3个月向教务科研处提出书面延期报告,说明原因及延期时间,学校审核通过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一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各类项目申报资格;项目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的,或因逾期、研究质量等原因导致主管部门撤项的,三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各类项目的申报资格,同时减少该部门限额申报项目的推荐指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组应在一个月内将结题验收材料交教务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项目任务书中另有约定的,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六条 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项目研究成果。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其他非涉密成果通过结题验收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试制的样机等属于学校财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章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加工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
耗费用等。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短期学习、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培训等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访的费用。科技类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5%,人文社科类项目和教研(教改)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5%。
(6)出版费、文献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评审鉴定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买费、邮寄费、专利申请及维持费、成果鉴定费、项目评审费等。
(7)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8)劳务费:指在有资助项目中,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的校外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及参与项目研究欧洲冠军联赛:的劳务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工作量确定。项目负责人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编制劳务费预算,经教务科研处审核后执行。列支报告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劳务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9)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聘请专家应当是精通该项目研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支出总额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10)协作费、合作费:指外拨给协作单位的研究经费、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应拨给合作单位的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 35%。项目协作或联合申请科研项目应签订合同(或协议),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2.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学校提取项目经费的15%作为间接费用, 用于项目组人员的绩效费,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按项目 组成员实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标准,按照财务报销流程发放。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经教务科研处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根据合同(或协议)确需外拨资金的,在项目总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支出预算, 教务科研处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采集费以及出版费、文献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教务科研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在三项支出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三项间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教务科研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项目资金决算应附上合作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外拨资金决算表。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剩余项目经费为结余经费。结余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结余经费可继续由项目负责人用于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支出。若项目通过验收1年后资金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依照项目预算和开支范围据实支出,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报销,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
第八章 项目资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无经费资助的科技类项目,按国家级一类1.5万元,国家级二类1万元,省级一类0.8万元,省级二类0.6万元,市级0.5万元进行资助;对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无经费资助的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国家级一类0.8万元,二类0.6万元,省级一类0.5万元,省级二类0.3万元,市级0.2万元进行资助。对无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省级教研(教改)项目,参照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助经费用于研究性费用和验收费用支出,不能列支办公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费,且仅限于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时间范围内使用报销。超出规定实施时间的支出及项目结题验收经费决算后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不再报销使用,由学校收回。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如遇研究经费不足,可由项目组据实提出申请,由学校教学与学术委员会论证、学校审批后予以相应的经费资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延期或未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研究工作的,以及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违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终止、撤销该项目,追回项目经费,暂停其项目申报资格,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