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也是高校教师及管理人员的重要工作。为有效调动广大教师及管理人员的科研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开展,助推学校师资队伍、专业及课程等建设,实现学校内涵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科研工作应紧扣当地经济社会的特点,坚持应用项目研究和高职教育教学研究并重的原则,努力加大应用研究的力度。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作为二级单位绩效考核、个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考核、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科研机构
第四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科研工作(包括科协组织设立及运行、科研制度制定、课题(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成果奖励等)。指导、督促、检查各二级单位圆满完成科研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科研工作,每年年初根据学校科研工作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科研工作主要内容
第六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校企合作方职工),科研课题(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发表、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结题验收)、科研成果获奖、科研成果转化、校级学术讲座等均为科研工作的内容。
1.立项课题(项目)必须纳入学校教务科研处管理,课题(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2.科研成果必须有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的署名(或对作者单位的介绍、说明)。具体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经鉴定(结项)的科研课题(项目);公开发表的文艺作品;授权专利等。
3.获奖成果指获得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
4.科研成果转化包括成果转让、成果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
第四章 科研工作任务来源
第七条 科研工作任务的来源主要有纵向和横向两个渠道。纵向任务是指上级主管科研的部门(国家、省市、学校)以文件的形式组织实施的科研任务;横向任务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
第五章 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
第八条 教师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做好教学和科研工作。科研工作实行定量计算,科研工作量按分值计算。
第九条 著作、论文类
(一)论文科研工作量分值计算如下表:
表1 论文科研工作量分值计算表
类别 |
分值 |
SCI、SSCI、AH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 |
600(IF≧1) |
450(IF<1) |
|
南大核心、CSCD来源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350 |
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文章 |
300 |
中文科技核心及EI收录的会议论文 |
200 |
ISTP、ISSHP收录论文,国外出版的外文专业学术期刊论文 |
100 |
普通期刊,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非核心刊物上(有期刊号“CN”“ISSN”且知网、万方、维普收录)发表的论文 |
80(版面大于1) |
50(版面1) |
|
发表在学术性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的论文 |
20 |
(二)著作科研工作量分值计算如下表:
表2 著作科研工作量分值计算表
类别 |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
公开出版教材、教辅、工具书 |
校内印刷使用的教材 |
正式出版的译著 |
分值 |
15分/万字 |
3分/万字 |
2分/万字 |
1分/万字 |
针对质量考核加分项的教材,额外计算分值如下:
表3 质量考核加分项教材科研工作量分值计算表
类别 |
国家级规划 教材 |
国家级一流教材 |
省级规划 教材 |
省级 一流教材 |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 |
分值 |
1000 |
900 |
800 |
700 |
50 |
针对获奖的教材,额外计算分值如下:
表4 获奖教材科研工作量分值计算表
类别 |
全国优秀教材奖 |
山东省优秀教材奖 |
校级优秀教材奖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
分值 |
3000 |
2000 |
1500 |
1500 |
1200 |
1000 |
300 |
200 |
100 |
说明:(1)同一本著作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科研标准工作量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条 课题(项目)类
1.纵向课题(项目)立项工作量分值计算如下表:
表5 课题(项目)立项工作量分值计算表
类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市)级 |
校级 |
|||
重点 |
一般 |
重点 |
一般 |
重点 |
一般 |
||
分值 |
500 |
400 |
200 |
150 |
100 |
50 |
40 |
2.纵向课题(项目)结项工作量分值计算如下表:
表6 课题(项目)结项工作量分值计算表
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市)级 |
校级 |
|||
重点 |
一般 |
重点 |
一般 |
重点 |
一般 |
||
分值 |
1000 |
800 |
400 |
250 |
150 |
100 |
80 |
3.横向课题(项目)按到款额计算分值:30分/万元。
说明:
(1)课题(项目)在可延期时间内未完成结题,自结题截止日扣除课题(项目)组成员已计算的科研工作量。
(2)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教指委等立项课题(项目)降一个级别计算。
(3)科技类课题(项目)按照1.5倍分值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获奖类
科研成果获奖是指著作、论文、科研项目等获奖。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计算科研标准工作量;同一著作、论文、科研课题(项目)等,既公开出版(结题),又获得科研奖励,按最高科研标准工作量计算,不重复累计。
科技类和社科类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校级不同获奖等级分值计算标准如下:
表7 科研成果获奖(科技类)工作量分值计算表
级别 |
等次 |
分值 |
国家级 |
一等 |
4500 |
二等 |
3000 |
|
省部级 |
一等 |
1500 |
二等 |
1000 |
|
三等 |
600 |
|
厅(市)级 |
一等 |
500 |
二等 |
400 |
|
三等 |
300 |
|
校级 |
一等 |
200 |
二等 |
100 |
|
三等 |
50 |
表8 科研成果获奖(社科类)工作量分值计算表
级别 |
等次 |
分值 |
国家级 |
一等 |
3000 |
二等 |
2000 |
|
三等 |
1500 |
|
省部级 |
一等 |
1200 |
二等 |
800 |
|
三等 |
500 |
|
厅(市)级 |
一等 |
300 |
二等 |
200 |
|
三等 |
100 |
|
校级 |
一等 |
80 |
二等 |
60 |
|
三等 |
50 |
说明:(1)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教指委等获奖课题(项目)降一个等级计算。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获奖类
表9 教学成果获奖工作量分值计算表
级别 |
获奖等次 |
分值 |
国家级 |
特等奖 |
3000 |
一等奖 |
2000 |
|
二等奖 |
1500 |
|
省部级 |
特等奖 |
1500 |
一等奖 |
1200 |
|
二等奖 |
1000 |
|
市(校)级 |
特等奖 |
300 |
一等奖 |
200 |
|
二等奖 |
100 |
说明:(1)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教指委等获奖降一个等级计算。
(2)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科研标准工作量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三条 专利类
以国家专利局的授权证书为准,专利公告不作为计算依据。
表10 专利类工作量分值计算表
类别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软件著作权 |
分值 |
300 |
200 |
100 |
80 |
专利转化到款额按20分/万元额外加分。
第十四条 其他
1.专题音像制品被中央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计100分值;被省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计40分值;
2.被省、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采用的咨询报告计80分值和40分值;
3.在校内主办的学术报告会上作专题讲座,分值为:主讲课时(小时)×10。
4.其他具有科研性质的工作,经申报批准后可给予相应的科研工作量。
第六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科研工作量考核到单位,考核标准按部门、单位人员职称结构确定科研工作量标准,高级职称每年80分值,中级职称每年50分值,初级职称每年30分值。非教师系列职称的标准与教师系列同级职称工作量要求相同。各单位具体科研工作量标准计算公式为: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值=高级职称人数×80+中级职称人数×50+初级职称人数×30。凡年均达到此标准为完成科研工作量。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量岗位类别系数
表11 科研工作量岗位类别系数表
类别 |
岗位 |
系数 |
A |
专职科研人员 |
2 |
B |
专任教师 |
1 |
C |
退休前5年内的专任教师 |
0.5 |
D |
职能部门教师 |
0.5 |
E |
领导干部 |
0.5 |
说明:相关岗位的认定以人力资源处提供的名单为依据。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步骤
科研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各二级单位审核、统计个人完成科研工作情况;二是教务科研处审核、统计各二级单位完成标准科研量情况,每半年(6月底和12月底)汇总考核。
具体程序为:根据教务科研处通知,个人将已完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交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登记下发的科研成果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向教务科研处报送汇总表及成果证明材料,教务科研处终审后汇总通报。
第十八条 几点说明
1.科研工作量是教师的重要考核指标,是评优选先和职称申报的一项重要依据,凡我校在编的教学、管理和实验人员等均应依其职称的不同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2.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分配每人具体工作量。
3.所有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均以科研成果材料在教务科研处立项备案并归档完毕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