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推
动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等有关科研经费管
理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指学校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以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名义开展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其中: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学校以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的纵向科研项目。
2.学校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可由该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项目主持人在进行项目登记的同时提供项目的总合同书或上级计划任务书,认定为学校联合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招标)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及各机关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校内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内设的各类科研资助计划、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计划等项目经费。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和使用要求的,按其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没有规定和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教务科研处、财务处共同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在教务科研处立项备案,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根据科研项目类型、合同预算和研究进度,教务科研处及学校分管领导对科研经费使用审核并签字后,财务处终审并支付费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对未在教务科研处立项备案、经费未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科研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第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主持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支出,因挪用经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 各院(部)及有关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
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使用前,主持人必须提交科学、合理的《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科研经费使用预算报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以合同为依据,科研项目结项验收时应出具《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或核准,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科研经费预算如确需调整,须由科研项目主持人提交《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教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经费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原则上执行分类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校内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具体管理使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具体管理使用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及用途不同,科研经费应分设明细账户,进行逐项管理。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工作相关的、由科研项
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计算分析费、化验费和加工费等。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作为主办单位,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承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等可在会议费中报销。
7.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编制外人员以及聘用的在职研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费用等。
9.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参照学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有关办法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没有预算规定的,学校按留校科研经费的 5%(其中哲学社会科学3%)提取管理费,按留校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补助支出,横向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十九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按照批复核准的预算或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流程按照学校财务审批制度执行,财务处按项目任务分项列支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需要对外拨付时,应按照任务书(或合同)列明的合作(参与)单位进行拨付,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经费转拨申请,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证明材料,经教务科研处、财务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转拨。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合作(参与)单位,严禁向未经预算批复的单位转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涉及科研设备采购的,按学校采购管理有关办法执行,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应在后勤服务中心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经费;
(四)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经费;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经费;
(六)截留、挤占、挪用经费;
(七)设置联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经费结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
科研项目准备结题时,主持人应全面清理科研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科研项目完成后,主持人应按照结题或合同要求,如实编报经费使用决算报告。教务科研处为主持人提供《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账通知单》,由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核销
科研经费核销须由项目主持人在所有原始凭证单上签字,并填写《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核销单》,经教务科研处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及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核销。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结余
年度内未完成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均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项目顺利完成结题验收的,原项目团队可继续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1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未用完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包括改善科研条件或项目组下一项目前期预研支出。结题验收通过后账面结余资金低于 1000 元且一年内未使用的,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和因故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办理。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没有规定的,学校将收回结余经费,统筹用于科研活动支出。
第七章 资产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横向科研项目中所购置与研究开发有关的设备、器材等资产,若合同中已说明归属委托方不能纳入学校资产的,费用可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归学校所有,由教务科研处、图书馆验收登记后,方可履行审批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有专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完成后,其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如著作、论文、专利、获奖等),需统一注明“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科研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并由教务科研处存档备查。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教务科研处要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预算项目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
对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应用示范类项目等实行分类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科研项目绩效评价,要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二级学院工作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得分较低的,应认真甄别项目失分原因,形成宽容失败、容错纠错的科研环境。
第三十五条 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提升监督效率,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二级学院及教务科研处、财务处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最大程度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对尽职无过错的人员免于问责;对难以定性的问题,要结合动机态度、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鼓励敢于担当、主动作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主持人承诺制。项目主持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教务科研处备案,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项目主持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研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原《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山东化院发〔2018〕99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